沪海洋教〔2020〕16号 -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20-06-08浏览次数:951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教〔202016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

辅修专业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校在《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沪海洋教〔20161号)实施4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形成《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育实施办法》,请协同贯彻落实。

请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有关情况,不断完善,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共同努力。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20526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育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拓宽发展空间和就业渠道,在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辅修专业教育。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跨专业大类辅修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正常教育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招生组织、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教材选定和日常教学运行管理等。

三、专业设置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主办学院根据相关专业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需求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学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安排师资,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为保证辅修专业教育的培养质量,学校根据本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设置辅修专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增设,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开设专业以能够支撑和服务国家、上海、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为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2)具有1届以上毕业生和社会需求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主修学位与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七条  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教务处于每年6月份统一向学生公布。

四、培养方案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育培养方案采用学分制管理。培养方案总学分为4560学分。其中专业知识课不低于40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为510学分。

五、教学安排

第九条  辅修专业教育首次开班时,如修读人数少于25人原则上不予开设;符合开设要求的专业,相关教学工作以单独组班教学为主,一般安排在周五晚上、周六或周日,集中实践环节和部分课程可安排在寒暑期;确有必要时,学生亦可选择插班学习。

六、学籍管理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按照《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读年限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年限按《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修读条件

学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学有余力者,申请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辅修专业,并符合该专业的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报名注册

辅修专业教育以自愿为原则,欲修读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在规定时间向主办学院报名(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由学院负责审核与录取,学生获录取并注册缴费后,方可获得修读资格。

具体报名程序与要求,由主办学院在教务处及本学院网站公布;报到注册工作由主办学院负责,每学期将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籍保留与恢复

学生一经选定并获准取得某一辅修专业修读学籍后,就读期间,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可向主办学院提出保留辅修专业学籍申请,由有关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保留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辅修专业学籍。

学生原有学籍及日常管理仍归主修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与学分记载

列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均为必修课,学生应按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

    1)补考、缓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首次未通过的采用补考重修制。相关补考、缓考规定与主修专业教学管理相同。

学生每学期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及考核成绩记录在《上海海洋大学辅修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表》上,留存主办学院。主办学院于学生辅修专业结业时将成绩汇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参与主修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

2)学生主修专业中已修并通过的必修课程,如与学生注册的辅修专业中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教学要求相同,可向辅修主办学院申请免修。经主办学院审核批准,其主修专业必修课已获学分可认定为辅修专业相同课程学分,成绩可录入辅修专业。

学生辅修专业中已修并通过的课程,如与主修专业中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教学要求相同,可向主修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免修。经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其已修辅修专业课程可认定获得主修专业的相同课程学分,成绩可录入主修专业。

     第十五条  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

主办学院对辅修专业学生,应建立导师制,负责辅修专业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获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毕业时可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学士学位情况,获《上海海洋大学辅修专业成绩单》。

    未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学校可按需要对其已修读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七、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教育属于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以外新增、辅修性质的教学工作,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与。

辅修专业教育的修读费用按学分收取,收费标准参照《上海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学期缴纳,每学期缴费通知公布于教务处和相关学院网站上。学生应按照公布的注册缴费通知,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后,由财务处根据注册名单统一收取。教材费由修读学生自理。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学生的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1)未按时完成辅修专业学籍注册的学生;

   2)符合申请保留辅修专业学籍条件而未申请保留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

3)就读中途自行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本科第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沪海洋教〔20161号)即行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校辅修专业学习的本校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5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