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教〔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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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招生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全体师生:
为规范我校对各类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学校制定了《上海海洋大学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经2020年11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全校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书面审定后通过,现予以印发。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11月17日
上海海洋大学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对各类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招生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生考试是指我校招收插班生、专升本、港澳台华侨学生以及高水平运动队校测、上海市春季招生等,由我校招生考试部门确定实施,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我校招生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招生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同时取消其招生录取资格。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被录取或者已经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试负责人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四条 教务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在对考试违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由教务处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教务处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并将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七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海洋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