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人〔2020〕1号 -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教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决定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20-03-20浏览次数:1201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人〔20201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教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决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教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决定》,请按照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20311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教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适用决定

 

一、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如下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在疫情防控期间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1)未申请或者未获批准而擅自进校的;

2)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体温检测的;

3)不服从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限制出入窜访、限制聚集活动等行为的;

4)外地返沪进校前未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和《隔离观察结束承诺书》、或填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在疫情防控期间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其他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行为。

2.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报告行程、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不采取防控隔离等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3.泄露因工作掌握的疫情相关人员个人资料等信息,不履行保密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其他违反工作要求和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如下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如下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3.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执行职务等行为的;

4.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造成疫情传播或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除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学校将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分。

二、适用对象

在疫情防控的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我校教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意见。第三方用工人员,由学校商请第三方用工单位处理。

三、处分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涉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由二级单位按照程序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教职工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分结果,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有异议可向校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本决定自2020221日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