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研〔2019〕44号 - 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 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217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944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

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表彰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秀成绩的研究生导师,树立典型,引领和带动我校导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试行)》。

该办法经1021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和1111日第28次党委常委会同意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现将制定的《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19126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表彰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秀成绩的研究生导师,树立典型,引领和带动我校导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上海海洋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沪海洋委〔201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范围是所有研究生导师,包括在编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评审当年至少指导过一届毕业生,并在评选时带有研究生。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研究生导师总数的6%以内,且向一线的研究生导师倾斜。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教师工作部、科技处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小组,统筹和协调学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的思想政治要求主要包括:

(一)政治素质过硬。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三)模范执行了《上海海洋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四)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法犯罪及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的业务素质要求主要包括:

(一)积极承担研究生教书育人工作,近二年来主讲过一门(含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或为研究生做学术讲座至少2次以上;或在研究生课程建设、课程案例库建设取得优秀成绩。

(二)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近二年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译著或教材);或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

(三)近二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推荐:

1.1人次(含)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成绩优秀;

2.1人次(含)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专业学位案例大赛等竞赛中获得奖项,或者获得国家奖学金;

3.1人次(含)以上获上海海洋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4.1人次(含)以上获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

5.就业质量好社会评价高;

6.积极参与学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工作,来华留学生指导工作出色;

7.其它在培养研究生方面有突出表现,由所在学院提供书面证明。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院发布评选当年度的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通知,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兼职导师)积极申报。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申报表》,由所在学院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小组组织初评,推荐的候选人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条研究生院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核查,并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学校对优秀研究生导师审定后发文。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对优秀研究生导师获得者授予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学校为校内获评优秀研究生导师给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获评优秀研究生兼职导师的奖励由联合培养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对获评优秀研究生导师在相关资源分配(招生名额、学术交流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学校对获评优秀研究生导师在校内外进行深度报道、广泛宣传,树立典型,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校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单位申请优秀研究生兼职导师条件由联合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91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