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招投标〔2020〕6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工程
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基建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1月11日
上海海洋大学基建工程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采购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学校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基建工程的采购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等,是指施工及其暂估价专业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工程设备;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程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设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采购小组基建工程采购相关职责:负责制定相关采购实施细则;负责论证和制定采购计划,并将采购需求报招标办,参与审定采购文件,并委派人员参与评标;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为基建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学校建设规划提出建设方案,完成立项和报建手续;负责提供采购所需材料;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价款的支付;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代理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九条 采购小组负责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管理,对合同价款、结算方法、付款方式、履约收支、单据回笼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合同谈判。
第十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作为基建工程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负责合同定稿后组织审批流转;负责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项目管理单位(代建管理公司)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采购小组组织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校内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由采购小组组织项目管理单位(代建管理公司)、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竣工结算。财务监理(投资监理)根据总包合同条款、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提供审价初稿。各方根据初稿进行审核,意见一致后,由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出具正式审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价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章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内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采购小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五条 保修期内使用单位对施工质量无异议的,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在使用单位、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采购小组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向施工单位支付。
第七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回标分析、评标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工作档案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代理采购”档案的接收和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是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采购的文件,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