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招投标〔2020〕5号 - 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20-02-10浏览次数:68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招投标〔20205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111

 

 

 

 

 

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包含学校采购和零星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采购、询比价采购等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

(四)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比价采购是指学校发出询比价公告或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比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符合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

(三)达到代理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经学校批准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达到代理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由学校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经学校审批方可开展。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的,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报学校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拟由学校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经学校审批,依法须论证、公示的完成相应程序,方可进行。

第七条 学校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通过学校官网对外发布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各学院(部门)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接受学校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九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询比价评审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与。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一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第十二条 符合谈判资格条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十三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包括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报价要求、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答疑或现场踏勘。

(四)接受响应文件与资格符合性审查。在响应有效期内接受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根据资格要求及废标条款开展资格符合性审查。通过谈判小组全体成员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响应单位方可进入谈判环节。

(五)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结果公示。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磋商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第十七条 符合磋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服务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得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得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截止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答疑或现场踏勘。

(四)接受响应文件与资格符合性审查。在响应有效期内接受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根据资格要求及废标条款开展资格符合性审查。通过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响应单位方可进入磋商程序。

(五)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六)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结果公示。

第五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七)经学校相关程序审批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超过上海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须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报批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达上海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结果应通过学校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相关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项目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学校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书应当包含谈判邀请、采购程序、采购需求、报价要求等事项。

(三)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谈判小组依照采购需求书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四)确定成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确定是否成交。

第六章 谈判采购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谈判采购:

(一)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超过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经学校相应程序审批的特殊采购。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符合谈判邀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用谈判方式采购服务或采购技术复杂、无法明确采购需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形,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采购小组。学校采购由相关采购工作小组、最终用户、评审专家组成;零星采购由使用老师、评审专家组成。

(二)发出谈判采购邀请。邀请需包含基本采购需求、谈判时间、地点等信息;以邀请依《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登记入库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内单位为主。

(三)谈判。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谈判采购记录表》并留存备查。

(四)确定成交。谈判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谈判原则,在谈判后确定是否成交;不成交的,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章 询比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内容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从询比价公告和询比价通知书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报价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布的询比价公告和询比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的,应当在报价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发布,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日。

第三十一条 符合询比价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三十二条 询比价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比价采购小组。学校采购由相关采购工作小组、最终用户、评审专家组成;零星采购由使用老师、部门负责人、评审专家组成。

(二)发出询比价公告或通知书。学校采购,通过学校官网发布询比价公告;零星采购,以书面形式发出询比价通知书。

(三)接受报价、答疑。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比价采购小组根据实质响应询比价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是规范学校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文件,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