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招投标〔2020〕4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年1月11日
上海海洋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与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章 委托招标
第四条 由招投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根据年度学校采购工作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履约等情况,决策招标代理机构的续用、遴选、增补事项。
招标办负责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单个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由招标办负责人主持,采购工作小组或申购部门代表、招标办全体人员参加,集体决策。
第六条 项目委托后,招标办经办人负责具体对接和全程跟踪参与。
第七条 凡依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采购程序,需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由各采购工作小组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责具体委派,实行一项目一委派:
(一)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上海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评审代表委派,由采购工作小组推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委派人员;
(二)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上海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评审代表委派,由采购工作小组以工作小组内部或工作小组、最终用户部门等联合决议委派人员。
第八条 各采购工作小组委派评审代表须形成书面决议。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委派一名人员,确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委派多人参加的,除依据法律法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外,正式委派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一人,其余人员仅作为技术支持人员。
第九条 招标办依据委派决议,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派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相应项目的采购谈判、评审活动。
第十条 被委派人员应在采购项目谈判、评审前签署《上海海洋大学采购评审代表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采购项目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被委派人在采购谈判、评审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向招标办、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反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办将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过程材料移交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三章 学校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指学校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应通过学校官网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应依法组织答疑、澄清、现场踏勘、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招投,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由招标办负责组建采购工作小组、使用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等代表构成的评标小组,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与。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失败,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如重新招标不成立或再次失败,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过相关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是规范学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文件,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