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招投标〔2020〕1号 -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20-02-10浏览次数:85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招投标〔20201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20111

 

 

 

 

 

 

 

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由学校资金支付并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家具、设备、图书、教材、数字产品、药品等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弱电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组织或委托的各类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管采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招投标办公室是学校采购统筹和实施部门,各采购工作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是学校采购需求提出或最终使用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和权限归属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制订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并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的职能部门;是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工作;是上级和学校采购政策及“学校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采购工作的实施部门;是学校“零星采购”限额范围内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服务部门。

第七条 学校采购依类别设五个采购工作小组,即工程采购工作小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采购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学校有关采购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负责、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监督和审查学校采购合法、合规性,审议学校采购工作政策、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招标办职责:负责采购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为:执行国家、地方关于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协调实施,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对学校采购工作归口管理,统筹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管理工作;受理达到政府采购和“代理采购”限额标准项目的申请、报送及委托;负责“学校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组织及信息发布等实施工作;监督“零星采购”限额范围内的采购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管理;会同信息化办公室建设学校采购服务平台,负责采购服务平台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负责汇总编报学校采购工作的统计信息及采购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归口联系财政局、教委采购主管部门的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做好保障服务。

采购工作小组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具体为:负责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内控机制;负责制订相关采购项目管理规程;负责使用部门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等进行立项审查或论证;负责将采购所需的完整材料报招标办,并审定采购文件;委派人员参与评标;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使用部门职责:使用部门指提出采购需求或最终使用的部门,主要职责有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需求计划,申请项目立项、落实经费来源;指定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采购初步方案报采购工作小组审查;配合进行大型或进口设备的专家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书,申请采购;参与采购过程,确认采购文件、合同内容;联系落实供应商履约并为履约提供必要的现场配合;负责合同履行,支付预付款,办理资产登记、财务报账;参与项目验收,整理、保管相关材料。

第九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业务范围

工程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以及基建工程相关的货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为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仪器设备家具、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图书馆,图书馆馆长为组长,图书馆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图书、教材、音像资料、电子资源等。

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设在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主任为组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包括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计算机软件、信息化工程、信息化服务等产品及项目

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设在招标办,招标办主任为组长,招标办负责各类服务采购及合同管理工作,任务所在部门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主要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园林养护、基础设施养护、印刷、出版、医药服务、各类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使用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依据可行性报告、立项论证等,提出采购申请。申请标准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须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单品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货物采购,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0元或需签订书面合同的服务采购,所有工程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遵循“预算为据、程序严谨、分级审批、全程监督、按期统报”的原则进行项目预审、项目立项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严禁“先采购、后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预审,由采购工作小组和财务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

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或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采购工作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立项审批,包括下列内容或要求:

(一)预算总额、经费来源、采购原因及内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安置地点等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大额或进口产品的,须有专家论证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须完成规定的备案程序;

(三)采购内容应包含明细清单、规格参数、配套要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售后服务要求等详细内容;

(四)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如在立项后发生预算变更的,由使用部门按规定调整预算,落实经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实行分级审批:

(一)项目采购总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未达5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含),未达10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审核外,须经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审批;

(三)项目采购总额超过100万元(含),未达20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审核外,须经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四)项目采购总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除上述审批环节外,须报校长审批;

(五) 基本建设项目,项目采购总额未达500万元(含),经过基本建设相关规定程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采购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论采购金额大小,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项目经费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采购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 采购受理与组织

第十八条 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由使用部门受理。

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由招标办受理,集体决策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依据《上海海洋大学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将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包括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由学校实施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或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分散采购”包括由学校招标办组织的“学校采购”,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代理采购”,学校各学院、部门组织的“零星采购”。

第二十三条 各类采购组织形式的限额标准,根据本市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类采购组织形式严格按照限额标准执行;项目采购总额未达到“代理采购”限额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代理采购。

第五章 采购执行与方式

第二十五条 “零星采购”且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采购受理后,由使用部门组建三人(含)以上单数构成的谈判小组,实施谈判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招标办受理并完成审批后,指定专人,依据《上海海洋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上海海洋大学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组织采购实施,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单次采购低于“代理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用或常规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可以实行协议供货,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采购的供应商,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依据《上海海洋大学协议供货实施细则》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不适用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采购。其中,采购金额达到地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后,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采购合同与结项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及执行,采购合同的订立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合同管理与督促使用部门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与结算,项目验收由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财务报账以及资产登记等结算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项目验收、结算完成后,自动结项;各相关部门在职能或业务范围内,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管理和归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及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采购工作小组依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内控机制;各学院(部门)在各自“学校采购”及以上、“零星采购”工作范围内,梳理及规范业务流程、依法依规采购,建立校、院两级相应的、相互监督及促进的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采购相关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工作。

(四)凡评标人员中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五)严禁未经采购程序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及采购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采购信息。

第三十八条 采购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要求采购部门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采购部门、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上级和学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相关部门、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基建工程采购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采购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或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125日发布的《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沪海洋招投标〔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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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0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