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研〔2019〕19号 -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9-05-23浏览次数:145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919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权点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经上海海洋大学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通讯审议,20194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制定的《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19514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理顺校院两级管理,加强学位点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是学科的基本元素和载体,学位点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位点的建设,对学校实现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用以规范和完善我校已获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博士和硕士学位点,并指导拟增设的各类别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学位点布局按照突出特色优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新、宁缺毋滥、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点建设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是学位点的核心任务,是衡量学位点建设的重要指标。各学位点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构建并完善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第六条 创新学位管理工作是学位点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遵守学位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和责任意识,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第七条 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是学位点的必然要求。根据学校发展的战略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谋划并审议学位点发展的整体规划,不断优化学科点布局和资源配置,全面协调学科发展过程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加强学位点的自我评估与建设发展。

 

第三章 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我校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总体思路:

(一)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学校规划目标和学科发展积淀;

(二)采取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学位点建设与管理机制;

(三)博士学位点可跨学院进行设置;学术型硕士学位点原则上只在一个学院设置,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点可跨学院进行设置。

第九条 学位点的设置条件:

(一)社会对该学位点的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具备设置该学位点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条 学位点的设置程序:

(一)拟设置学位点的学院提出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

(二)聘请5人以上(含5人,其中外单位至少3人)的同行专家对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进行评议;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

(四)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校学位办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位点研究方向的设置程序参照第十条。

 

第四章  学位点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秉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谋求发展的总体原则,加强学位点的定期检查和内外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学位点的建设水平。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学位类型的特点,学校制定多元化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重点评估和检查各学位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学位点评估采取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自我评估报告应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评议。对于评估达标的学位点,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学位点建设意见;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学位点,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学位点应暂停招生甚至取消。

第十四条  学位点的外部评估主要依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点考察各学位点在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学科声誉等方面的建设成效。

 

第五章  学位点建设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我校学位点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位点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负责学位点宏观管理指导;学院负责学位点具体管理实施;学位点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学位点负责人制度。强化各学位点负责人在学位点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激发学位点自主管理潜能,增强学科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位点负责人的职责、权利及选聘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具体制定。

第十七条  坚持积极培养与大力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术梯队建设。以创新为主导,改善学术梯队在科研方向、学历、学位、学缘等方面的结构,为学位点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划拨专款用于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学位点的立项申报、专家论证、自我评估等方面,由学位点的负责人统筹使用,并接受学校审计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各学院,各直属部门。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9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