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委组〔2019〕17号 - 上海海洋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9-07-27浏览次数:564

 

 

中 共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委 员 会

 

 

 

沪海洋委组〔201917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干部挂职锻炼

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海洋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9714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干部教师队伍(以下统称“干部”)的工作要求,积极对接国家战略和地方需求,推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年轻干部,加强政治历练和实践磨练,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干部挂职推荐选拔和管理服务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确定选派和接收的校内外挂职锻炼干部。

第三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章 选派接收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的选派,坚持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需求,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际出发,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派对象一般为我校在职干部、中层后备干部或骨干教师,优先考虑后备干部。学校支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为优秀年轻干部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

第五条干部挂职锻炼人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大局意识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在编在岗,原则上要求进校工作2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五)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符合挂职锻炼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接收对象一般为校外单位的处级及以上干部、处级后备干部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干部,主要包括:

(一)上级部门选派的挂职干部;

(二)其他兄弟高校、合作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

(三)其他特殊情形需接收的挂职干部。

 

第三章 选派接收程序

第七条干部校内挂职的选派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以及积极对接国家和地方需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推进学校事业的需要,提出挂职岗位,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审核考察确定建议人选,并就挂职建议人选征求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意见。

(三)党委常委会对建议人选进行审议。

(四)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执行。

第八条干部校外挂职的选派程序

(一)校外挂职原则上应具有上级或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挂职商请函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也可商请上级或外单位,确定拟挂职岗位,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挂职岗位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干部校外挂职的动员选派工作

(三)党委常委会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批

(四)党委组织部按照审批意见执行或批复相关单位。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选派校外挂职干部。

第九条 干部来校挂职的接收程序:

(一)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函提出选派挂职干部人选(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单位、挂职岗位、挂职时间等建议方案。

(二)党委组织部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挂职干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不占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锻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能随意召回;与接收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支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听取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保障等部门负责落实来校挂职干部的临时校园卡、住宿、就餐等工作生活保障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挂职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612个月。挂职锻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内,一般须全职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经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制订挂职干部工作时间方案,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须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借调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具体挂职借调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派出单位与挂职借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三)定期向派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挂职锻炼情况。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挂职借调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完成挂职借调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原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校外挂职锻炼干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校内待遇保持不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挂职人员可申请上海市产学研践习等培养专项计划和其他项目。申请获得的经费用于挂职人员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补贴等费用;如未获专项资助,或获批经费不足,由学校相关经费支出;

(二)挂职期间生活津贴标准为1800/月(含本市和赴外省市)。该津贴实行差额补贴制度挂职单位生活补贴如不足1800/月,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贴;

(三)外省市挂职单位未安排住宿的,其住宿费按《上海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沪海洋财〔201813号)规定的不超过住宿费标准的50%执行。

本市挂职原则上由挂职单位安排住宿或自行解决住宿;赴远郊挂职且挂职单位未安排住宿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住宿补贴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四)赴外省市挂职人员,一般每季度可按实核报一次往返交通费。差旅费标准按《上海海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沪海洋财〔201813号)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选派至“三区三州”等对口支援地区挂职的,有关待遇按上级文件和《上海海洋大学关于选派干部和教师赴西藏、新疆、云南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的规定》(沪海洋人〔20158号文件)等文件执行;

备注:“三区”是指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阿克苏地区)和四省(青海、四川、云南、甘肃)藏区;“三州”是指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

(六)纳入学院(部)“任务+绩效”人员经费二级拨款范围的人员,如被选派参加挂职,学校按6万元//人的额度实施二级拨款;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拨款额度。各学院(部)按本单位二级分配方案实施二级分配。

第七章 相关考核

第十八条干部校内挂职锻炼任职期满后,需对挂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挂职干部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会同接收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挂职锻炼干部任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第。

第十九条校外挂职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挂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挂职人员在挂职单位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年度学校年度考核结果;挂职不满半年的,由所在学院(部门)根据挂职单位考核意见和相关情况,综合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一般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应根据挂职干部表现以及工作需要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6个月及以上的挂职锻炼经历列入干部履历,考核合格视为多岗位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挂职干部,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挂职锻炼干部拟提任为中层领导干部的,须按照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8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