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委组〔2019〕27号 - 上海海洋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9-12-14浏览次数:229

 

 

中 共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委 员 会

 

 

 

沪海洋委组〔201927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处级干部

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33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校党委对《上海海洋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沪海洋委组〔201829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91126日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9123

 

 

 

上海海洋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处级干部队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33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18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分级分类管理;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提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干部,含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选拔任用。

第五条  经选举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其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人民团体处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学校改革发展,献身高等教育事业,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师生、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同学校、学院(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在同一职务工作,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变化或者该岗位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可视为在两个岗位工作过;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岗位的任职经历;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视为一个岗位的任职经历。

(三)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应当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应当在管理七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应当已经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除教学科研单位行政管理干部岗位和专业性较强的其他行政管理干部岗位外,一般应跨部门提拔任职。

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任。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学院(部门)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款规定的资格要求。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建议前,应当注意听取拟任岗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和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处级岗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处级岗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岗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党委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考察组开展谈话调研推荐工作,填写《谈话调研推荐情况表》。

(三)党委组织部汇总相关材料,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四)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组织书记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五)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组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六)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学院(部门)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岗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各方面代表;

(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三)校领导参加正处级干部谈话调研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应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五)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品行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

(六)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的;

(七)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八)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九)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改革创新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对试用期满干部,还应重点围绕其提任考察时了解到的不足情况进行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二)党委组织部同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考察组到党委组织部领取相关材料,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询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考察组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于考察结束后一周内将考察相关材料和考察报告(含电子版)提交党委组织部。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党代表、教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人数较少的学院(部门)可为全体教职工;

(四)与被考察对象平时有较多工作关联或交叉的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及有关人员。

根据需要,可听取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校党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第三十一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和党委组织部负责撰写。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一)至(三)项内容由考察组负责撰写,第(四)项内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撰写。考察报告需考察组成员和党委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签名,一份归入已提任干部个人档案,一份归入党委组织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该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有关校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学校党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做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校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进行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必须呈报校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处级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处级干部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数字化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发布正式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有异议的,党委组织部须将有关反映或举报查核的情况和结论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不影响任职的,发布任职通知,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停止任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经选举产生的新提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试用期考核,一般按照个人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党委组织部开展考察并提出试用期考核初步意见、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试用期考核结果、发布正式任职或免职决定的程序进行。

试用期满考察一般在处级干部所在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范围进行,考察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群众认同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围绕干部提任考察时反映的不足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现职,免去试用职务,按原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另行安排工作。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实行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制度。党员院长一般同时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分管(联系)校领导还应当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处级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处级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校党委常委会有明确任职时间的除外。

(二)经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并就该干部任职时间提出建议。如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党委组织部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党群类处级干部任职由校党委发文,行政类处级干部任职由校行政发文。

第四十七条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处级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四十八条 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结合学院(部门)工作实际,由学院(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或备案。任期目标可以年度重点工作形式细化量化,形成可对照、可落实、可检查的具体内容。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学院(部门)教职工的意见,注重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处级干部到龄退休(退职),应提前半年左右启动选任程序。

第五十条  为保证前后工作衔接,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离任和到任的处级干部应及时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物资设备、财务管理等事项的交接,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工作交接报告。交接不及时、不配合导致不良后果的,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处理。

处级干部职务任免后待遇发生变更的,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起算。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门)正职空缺且暂时没有合适的提任人选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任命副职干部主持工作或指定临时负责人。在此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正职人选的选任工作。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的;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超过八年的,原则上须进行交流;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组织、人事、招生、财务、后勤、基建、资产等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达到两个任期的或超过八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三)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部门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积极向校外推荐和输送优秀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四)干部交流由校党委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校领导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院(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担任校领导的,另一方不得在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党委组织部讨论处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解聘、辞聘

第五十五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退职)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上海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上不自觉不坚定、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

(二)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能力素质不高的;

(三)作风上不踏实不清廉、自律要求不严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校党委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职务。自愿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必须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校党委常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未满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的专技型干部可以回归专技岗,符合条件的管理型干部也可以转任专技教学岗。

第五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

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六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级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处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处级干部的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处级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学院(部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处级干部;

(九)不准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三条  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校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组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的相关规定,对离任、调任、现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六十六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立。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和纪检、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八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学院(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不设行政级别的中层干部,其选拔任用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沪海洋委组〔201829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