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委组〔2020〕9号 - 关于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 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20-07-05浏览次数:1141

 

 

中 共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委 员 会

 

 

 

沪海洋委组〔20209




 


 


关于印发《关于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

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直属党支部;各院(部)、处(室)、直属部门:

《关于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0627


附件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

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全校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推动中央和上级重大战略任务实施以及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奋力担当新时代新使命的若干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对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过程中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出现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失误偏差不作负面评价或者进行减责、免责,对失误偏差予以纠正并完善体制机制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容错纠错,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界限内,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生态。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党组织。

第二章 容错机制

第六条 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存在容错情形:

(一)在落实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重大战略任务过程中大胆履职,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一定失误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损失的;

(二)在推进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重要任务落实或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攻坚克难,虽然已经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仍未达到预期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损失的;

(三)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四)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破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损失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五)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或者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工作中破除阻碍,因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其他可以视为存在容错情形的。

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以下容错条件的,可以予以容错: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

(二)经过必要论证、集体决策,履行内部控制流程或者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不存在超越权限、个人专断、暗箱操作等问题的;

(三)遵守廉洁规定,不存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或者为自己、他人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四)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合理评估和防控,受不可预知、难以预见的重大政策等因素影响,不存在盲目蛮干、乱作为等问题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负面影响,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损失或者降低负面影响,且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态度端正,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七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责、免责的,不纳入容错范畴,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八条 启动容错机制时应当把握: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严重违纪违法;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法履职还是滥用权力;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付、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放任不管。

第九条 党组织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者问责调查时,应当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涉及问责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认为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可以向问责党组织提出容错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对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但有具体线索、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问责党组织应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第十条 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收集证据,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的部门应与负责当事人管理的党组织进行沟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减责或者免责的容错认定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形成容错认定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容错认定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

第十二条 容错认定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有关部门。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应当至少在其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开。

经认定不予容错,当事人对容错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党组织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问责党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复核并及时反馈复核情况。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方面给予客观评价、合理对待:

(一)在个人的任期和年度各类考核评价中,不影响考核评价结果、等次和结论等;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三)在巡视巡察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不作负面评价、免于披露或者从轻定责;

(四)在干部提拔使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或者免于披露;

(五)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等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第三章 纠错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干部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当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作出容错决定时,立即启动纠错程序,未涉及具体纠错事项或者已纠正到位的,可不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予以容错但未免除责任的,可以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纠错措施、完成问题纠正。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发现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建立健全机制体制,防止同类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或者当事人所在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当事人的跟踪了解和后续管理,支持和鼓励其调整心态、积极履职。

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当事人有影响期的,影响期届满后,综合工作需要、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予以使用。

第四章 澄清保护机制

第十七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问题,特别是对因容错事项收到信访举报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纪依法严格甄别,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对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及时查清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予以纠正,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典型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第十八条 全校要大力宣传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将容错纠错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好容错纠错工作,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第二十条 容错纠错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作为,确保容错纠错工作顺利推进。

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和日常管理,对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当事人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当事人予以容错,对被反映问题失实或者受到证告的当事人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抓早抓小。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全面辩证、审慎包容的处理,对无先例和无规定的探索性工作、对平行上级部门之间政策规范不一致的事项、对基层借鉴外地改革创新的经验做法且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以及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监督,严防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等问题,确保过程和结果经得起检验。

对经认定予以容错,之后又发现其他证据证明不应当予以容错的,问责党组织应当重新启动责任追究。

对已经形成责任追究意见,之后发现其他证据证明可以予以容错的,问责党组织应当对原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6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