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研〔2017〕46号 -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7-11-19浏览次数:34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746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

2017117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工作岗位。根据培养对象的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指导对象的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二条 导师设置坚持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动态管理。

第三条 导师管理实行学校和各学院(联合培养单位)分类分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导师管理制度为导师评聘分离制度和招生聘任备案制。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须深入贯彻全国和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具体职责如下:

(一)      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二)      关心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或学术专题讲座;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四)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五)      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六)      关心学校学科(学位、专业)的发展,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认定

第六条遴选原则

坚持标准,程序公开,按需遴选,保证质量。注重遴选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教师和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骨干担任导师,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及类型结构、专兼职导师结构等,提高导师队伍整体质量。

第七条 遴选的学科(专业)范围为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遴选条件

导师遴选的首要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根据导师层次和类型不同,申请者职称、学位、年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应分别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原则上年龄为55周岁及以下(以申请当年的831日为界)。

3.      治学严谨,原则上应系统地讲授过硕士生课程,能够为博士研究生开设专业相关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4.  目前正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的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有用于博士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原则上理工农科40万,文科6万)。

5.      完整培养一届以上硕士生或具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至申请当年8月),培养质量较好。

6.      具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

7.  近三年来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      自然科学类:须在SCI(EI/ISTP) 收录的刊物或我校主办的英文期刊《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SCI(EI/ISTP) 收录的刊物或我校主办的英文期刊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上发表论文2篇,CSCD收录的核心库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SCI(EI/ISTP)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CSCD收录的核心库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2)      人文社科类:须在SCI/SSCI/A&HCI/CSSCI/CSCD(核心库)收录的专业期刊上合计发表论文7篇及以上。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2.     原则上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以申请当年的831日为界)。

3.     治学严谨,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原则上应系统地讲授过本科生课程,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程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程。

4.     具有指导研究生所需的科研经费(原则上理工农科10万,文科3万)。

5.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ISTP) 收录的刊物或我校主办的英文期刊《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发表1篇及以上的论文,或在CSSCI /CSCD(核心库)等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过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二)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工作5年以上,有推广成果实践经验的副高职称及以上者。

2.原则上年龄为50周岁及以下(以申请当年的831日为界)。

3.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4.具有指导研究生所需的科研经费(原则上理工农科10万,文科3万)。

5.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ISTP) 收录的刊物或我校主办的英文期刊《Aquaculture and Fisheries》发表1篇及以上的论文,或在其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原则上应为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遴选条件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符合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发展需要,或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遴选条件。具体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 遴选程序

(一)      个人申请

校内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校外申请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申报的学科范围(如专业代码、名称等)详见当年学校公布的遴选通知。

(二)      初审

校内申请人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外申请人员由联合培养联席会议初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会议评审(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联合培养联席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对校外各单位汇总提交的兼职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程序及要求与校内导师初审相同。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三)      通讯评议

研究生院组织3名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对博士生导师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通讯评议,参加评议的同行将《通讯评议意见书》密封后直接寄至研究生院学位办。通讯评议有2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生导师申请,不需要经过通讯评议。

(四)      学校复审

研究生院审核校内(外)申请人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表决。会议评审时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五)      公示发文

研究生院行文公布通过遴选被评为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导师认定

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导师资格(不含兼职)且招生学科与我校学位授权点相近者,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取得我校对应学位授权点导师资格。

第四章     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导师招生实行聘任备案制。

第十七条 被评为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系统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指导教师职责,合格后方可被聘为我校研究生招生导师,开始招收和指导研究生。

第十八条 聘任备案工作在每年招生工作启动前由招生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具体操作。聘任结果以导师列入招生目录的形式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招生导师聘任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被评为我校研究生导师且经过岗前培训。

(二)  截止招生当年(831日前),离退休年龄满三年(含)。

符合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发展需要,或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具体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评审批准的学科或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条 导师的日常管理由招生学科或专业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更换

(一)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应及时办理相关导师更换手续:

1.     导师因健康、离职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及时办理导师更换手续,报研究生院审批。

2.     若导师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导师资格相应取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更换手续,由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批。

3.     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更换。但导师确实不能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且经原导师同意并有本学位点其他导师愿意接任的情况下,学生可提出更换导师,并及时办理指导教师更换手续,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      研究生更换导师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暂停招生或导师资格取消

(一)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暂停招收研究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1.     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教学事故的,暂停招收研究生。

2.     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有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暂停招收研究生。

3.     遴选为导师后,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的,暂停招收研究生。

4.     所指导研究生的毕业生签约率、就业率连续三年在排名全校最后5%的,暂停招收研究生。

5.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或在有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取消导师资格。

6.     连续三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的,取消导师资格。

(二)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和《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7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