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研〔2019〕28号 -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9-10-20浏览次数:146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928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

合作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20191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制定的《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洋大学

20191010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

合作交流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境)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加强与签订校际间协议的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与交流活动,更好地追踪国际学术前沿、拓展学术视野,推进具有较好科技创新能力和一定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特设立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专项资助经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项目类别:

  (一)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访问交流、课题研修和暑期学校等项目,该类项目时间一般应三个月以内。

(二)学校推荐研究生赴签订校际间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项目,该类项目时间一般应一学年及以上。

(三)学院推荐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交换学习、课题研修等项目,该类项目时间一般应一学期及以上。

(四)学院推荐研究生参加的在国(境)外召开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选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学技术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各类选派工作进行管理,接受和处理异议,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各部门和相关学院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合作交流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与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参加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专项经费预算、各类项目的信息发布,以及出国(境)研究生的选拔、派出和资助的组织工作;负责访学合作交流研究生出国(境)外需要的校内审批手续、出国协议的签订、在国(境)外期间研修计划的审核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对访学合作交流项目开展总结评价和派出研究生开展考核资助,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交流报告会。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外联络,争取和拓展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项目,与国(境)外高校协商确定访学项目计划和内容要求;负责对研究生进行行前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回国(境)手续等。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研究生赴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相关的科研经费资助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相关资助经费的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学院负责制定学院的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选拔和资助实施细则,并在研究生申请推荐时须明确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具体负责访学合作交流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本院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资助工作,负责赴国(境)外高校访学合作交流项目的计划上报和申请访学研究生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制定学院的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选拔和资助实施细则,并在研究生申请推荐时须明确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负责制定研究生赴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期间研修计划、指定联系人;负责获准赴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研究生的请假手续、学费和住宿费缴纳、返校后报到注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院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交流报告会。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内容应是其专业所在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或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访学接收单位的学科和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第十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本校非定向、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下合称研究生)。

    (二)爱国守法,品行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访问交流、课题研修和暑期学校等项目的研究生,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原则上已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习;其学位论文选题已初步确定,并且访学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

    第十二条  学院推荐参加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交换学习、课题研修的研究生,还须提供外方院校(科研机构)导师出具的邀请信函,和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等。

    第十三条 学院推荐参加在国(境)外召开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还须提供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会议论文,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等。原则上还应被邀在大会或分会上作关于该论文的报告。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列入学校重点发展学科的研究生以及首次申请的研究生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选拔与派出程序

    第十五条 选派程序

    (一)学校组织的访学合作交流项目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推荐、学校考核、择优选派的总体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派:

    1. 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制定选派学生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校园网对学生公布。

    2.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报名通知准备有关材料,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合作交流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送所在学院审查。

    3.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学院根据项目的选拔要求及其条件对申请研究生进行会议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并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具体资助配套方案后,将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4. 研究生院对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后确定初选名单;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名额,将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再次遴选,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具体遴选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将名单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推荐。

    5. 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录取通知为准。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最终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告,同时通告入选研究生和所在学院。

    6. 入选研究生收到拟赴高校或科研机构邀请函后,须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家长签署同意出国(境)同意书材料,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同研究生院协助研究生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7. 入选研究生派出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习研究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日常安全管理、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等。协议书一式四份,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所在学院、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并要求抄送派出研究生的导师和家长。

    (二)学院推荐的访学合作交流项目

    1. 申请人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合作交流申请表》,经家长同意、导师同意,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一般需提交以下材料:外方院校(科研机构)的邀请信函原件和复印件(附导师签字确认的中文翻译件);国外导师的简历;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清单和复印件、开题报告、双方导师共同制定并签字确认的研修计划、家长签署同意出国(境)同意书等。

    2. 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会议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并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具体资助配套方案后,将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于每年的3月上旬和9月上旬,对学院报送的材料和推荐名单进行复核遴选。遴选结果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出国(境)手续由学院、导师指导研究生办理。

    4.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的申请选拔、资助工作由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如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五章 培养与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期间,学籍管理按《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缴纳。获批赴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的研究生,须按我校标准和要求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需遵守访学交流项目的特殊约定。其中访学交流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可在我校办理退宿手续,并可退回相应的住宿费。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

    (一)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的研究生,可参与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综合素质、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具体认定以相关学院的实施细则为依据。可申请和获得相关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二)访学期间国家助学金正常发放,可以申请帮困助学金。如果在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期间得到对方资助的,不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帮困助学金。

   (三)可按规定参评相关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关注派出研究生在访学合作交流期间的思想动态、学习研究情况并定期联系。国内导师应与派出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并对派出研究生在研修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等方面给予及时指导。

    第二十条 派出研究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学校规章,不得做有损国家声誉事情。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对方单位(主办方)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或研究任务完成后应按时返校,并至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访学交流时间者,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提前2周以上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擅自中止、延长访学合作交流期限或转入其他国家(地区)的,将取消今后申请参加类似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申请我校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资助办法与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资助方式

   (一)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费用包括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发生的国际旅费和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资助的生活费,由学校、学院或导师以及学生个人等多方分担。

   (二)学校设立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专项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负责该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和日常使用管理。重点资助研究生参加第二条中的23类项目所发生的部分费用,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鼓励导师积极支持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工作,有条件的导师可从课题经费中对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给予一定资助。学校按一定标准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学院或导师以及学生个人承担,学院可从日常拨款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自筹经费等经费预算中给予资助。

    (三)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过二级管理方式直接拨付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该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

    (四)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领域,应对本学科的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合作交流给予更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资助标准

    根据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项目的类别、时间跨度与地点(消费水平)的不同,学校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建议资助最高标准如下:

资助

类别

资助项目

台湾

地区

港澳

地区

亚洲国家

或地区

其他国家

或地区

A

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

(一般一周)(元//人)

3000

3000

5000

8000

B

国(境)外高校暑期学校和短期研修

(一般1个月)(元//人)

5000

5000

10000

15000

C

国(境)外高校交换学习、访学交流、课题研修(一般一个学期)(元//人)

12000

15000

25000

40000

D

国(境)外高校交换学习、课题研修

(一般一学年)(元//人)

20000

25000

50000

80000

    第二十五条  经费核发

    (一)获(批)准赴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不含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自愿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出国(境)的批文、签证和机票等材料,经家长、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经学院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二)获准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一般于回国后凭国际旅费等票据办理资助手续,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至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销。

    (三)学校按各类研究生访学与交流项目的原计划时间给予相应标准的资助,资助已承担费用不能重复报销。因延期所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估

    (一)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回国后两周内须向研究生院提交访学交流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包括访学期间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和研究内容等方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暑期学校结业证书,或课程学习的成绩单,或学术论文、国际会议论文等)。如评价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

(二)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和研究生培养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的选拔、资助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以进一步推动和完善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计划。每年11月底前负责统计各类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的信息,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登记统计表》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九条  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动,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项目的深入拓展,学校资助的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项目类别也将随之增加,资助标准也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参见各类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项目发布的相关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合作交流资助申请表

2.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登记统计表(学院审核汇总表也请参照此表)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合作交流资助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

入学时间:                     

民族/籍贯:

政治面貌:

邮箱:

通讯地址:

本人联系电话:

攻读类型: 博士生     硕士生  

在校类型: 全日制非定向

申请访学合作交流项目类别及名称:

 

 

对方资助内容:

出国(境)地点:

出国(境)时间:            日—          

申请学校资助标准(元):

银行卡号(农行):

申请理由:(包括学习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安排、预期效果和经费使用计划等,可附页)

 

 

                                                 申请人签字:                                

家长意见:(请提供家长联系地址、电话)

 

 

家长签字:                             

导师意见:(如有资助请写明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导师签字:                             

学院意见:(如有资助请写明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按照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合作交流选拔办法,经        日学院组织的          会议审定后公示,同意上报。

    院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研究生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注:1.学校组织的访学交流合作项目:需提供相关出国(境)的批文、签证和机票复印件。2.学院推荐的访学合作交流项目:除参照1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成绩单、外方院校(科研机构)的邀请信函复印件(附导师签字确认的中文翻译件);国外导师的简历;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经导师签字确认的科研成果清单、开题报告、双方导师共同制定并签字确认的研修计划、家长签署的同意出国(境)同意书等


附件2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访学合作交流登记统计表

 

学院:(单位公章)                                                                  统计时间段:

序号

姓名

学号

出国(境)时间

回国(境)时间

国家

(地区)

对方单位

主要资助类别(参见填表说明)

资助金额(万元)

访学合作交流项目名称或主要交流目的

学校

学院

导师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主要资助类别包括:1.学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交换学习、访问交流、课题研修和暑期学校等项目;2.学校推荐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已签订校际间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项目;3学院推荐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交换学习、课题研修等项目;4.学院推荐研究生参加的在国(境)外召开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二、每年11月底前各学院统计各类研究生国(境)内外访学合作交流信息报研究生院备案。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910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