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研〔2019〕11号 -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慧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218

  

 

 

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911

 

 


关于修订《上海海洋大学

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23号)文件精神。

    2018121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沪海洋研[2010]45)、《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沪海洋研[2010]42)、《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管理规定》(沪海洋研[2010]47)、《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沪海洋研[2010]43)、《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管理规定》(沪海洋研[2010]46)、《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沪海洋研[2010]44)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

2019325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开展招生宣传、制定招生章程及目录、编制招生计划、审核报考资格、组织招生考试(含初试及复试中的命题及考务工作)、实施录取工作等环节。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选拔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推荐免试两种;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分为公开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三种。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硕士研究生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博士研究生初试由学校组织。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均由学校自行组织,并制定学校复试办法。复试旨在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

各招生学院依据学校的复试办法,确定各自具体复试实施细则,并事先向考生公布。

第六条  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长任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研究生院、各招生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八条  研究生院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全面组织实施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学院成立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秘书等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学校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并明确上报各专业的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十一条  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招生专业目录的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学科发展情况对各学院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审定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若国家下达计划与学校上报计划有调整,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招生计划进行重新调整。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学校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逾期未完成学历(学籍)核验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由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工作(包括初试和复试)。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六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按科目成立评卷小组,由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

评卷小组组长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评卷经验。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评卷工作(包括初试和复试)。

评卷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卷小组组长负责该科目的评卷工作,并对试卷进行复核与复查。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科目试题评价报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如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评卷小组应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评卷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统一保管。在试卷的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上做到绝对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命题的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七章  初试与复试

第二十二条  入学考试初试的日期、科目和复试时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科研潜能,以及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了解考生外国语的应用能力,对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态度与观点,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文件要求与学校实际考试情况,确定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确定的复试分数线,组织达到要求的考生复试。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的学生,可再次进行复试。

第二十六条  复试可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或实验演示等形式。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专业的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及试题由各招生学院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招生学院严格执行院复试实施细则,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复试结束后应将评分记录、考生作答情况和拟录取名单提交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门诊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原则上由招生学院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制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政策与规则,认真处理考生的调剂志愿。博士研究生招生不得调剂。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调剂志愿填报,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程序等,均以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招生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生在复试时需提交由我校出具统一格式的政审表,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并同时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招生学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学院按照院复试实施细则,以及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定录取名单,并上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录取。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导师和考生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导师。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三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经考生本人申请,学院、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再入校学习。

第四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时(9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考生,在博士研究生入学时(9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身心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研招网站向社会公布研究生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和招生学院分别通过校研招网站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学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申请-审核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建立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三章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若与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文件不一致,以教育部和上海市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1217日起实行,原文沪海洋研[2010]45号《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实施细则

      2.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细则

      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5.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